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收集
我们在进行一些民事行为时,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等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提交能证据自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而所谓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清洁费、停车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证据如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以上证据最好是越全面越好,各种证据能相互印证方能取得良好效果。
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上岗证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以上证据中如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会更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