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甲 方)
受托人: 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乙 方)
甲方因与 纠纷一事,根据《律师法》规定,委托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上述事项的 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义务。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乙方另行指派律师继续担任甲方代理人。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委托事项之有关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材料。若甲方故意隐瞒有关委托事项之真实情况或证据,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为了确保甲方利益不受损害,甲方不得将相关证据、资料或贵重物品等原件交乙方律师,确需交付的应当由接件人出具书面收据。
五、如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未支付部分的费用。
六、乙方律师代理权限由甲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确定。
七、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元,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八、乙方律师因办理受托事项外出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审终结(含判决、撤诉、调解、案外和解或导致委托事项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之日止。结案后如甲方需继续委托乙方律师办理后续事宜(如上诉、申诉、执行等),须另行签订合同。
十、其他约定:
1、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逾期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代理费用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所在地为本合同履行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代 表: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