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林帮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伤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关键在于无证驾驶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的行为。因此,在2006年2月28日前,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2、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是否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呢?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该法中,没有规定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已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12月28日给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自2006年3月1日起,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只要能排除该伤害非职工本人因犯罪、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原因所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